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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祥申请执行樊玉凤、韩建强、魏金涛、黄德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970号 申请执行人杨瑞祥,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玉凤,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建强,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金涛,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970号

申请执行人杨瑞祥,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玉凤,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建强,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金涛,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德宝,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瑞祥申请执行樊玉凤、韩建强、魏金涛、黄德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樊玉凤、韩建强、魏金涛、黄德宝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樊玉凤、韩建强、魏金涛、黄德宝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樊玉凤、韩建强、魏金涛、黄德宝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