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65-1号 申请人张志成,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福利,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回族。 被申请人崔会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志成与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福利、崔会明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利在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昊澜迎宾馆二期3号楼、6号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款1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