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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安阳市高新区郭吴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9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象征。 被执行人安阳市高新区郭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郭吴村。 法定代表人郭银堂。 本院执行的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9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象征。

被执行人安阳市高新区郭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郭吴村。

法定代表人郭银堂。

本院执行的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安阳市高新区郭吴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高新区郭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叁佰陆拾柒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