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文法执字第666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樊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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