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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菲菲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35号 申请执行吴菲菲,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 本院执行的吴菲菲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35号

申请执行吴菲菲,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

本院执行的吴菲菲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叁仟伍佰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