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吴青华,女。 被执行人黄合伟,男。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青华、黄合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青华、黄合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青华、黄合伟的名下财产5216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