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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马海峰、薛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马海峰,男。 被执行人薛桂英,女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马海峰、薛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马海峰,男。
被执行人薛桂英,女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马海峰、薛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海峰、薛桂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海峰、薛桂英的名下财产2608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