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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贾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贾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某银行存款5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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