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7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齐震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震华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齐震华银行存款29588.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