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勋立,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张凤光,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张凤光人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凤光银行存款20813.4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