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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桂亭与安阳市殷都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94-3号 申请人申桂亭,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大碾屯村村民委员会。 保证人邓星红、史芳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桂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394-3号

申请人申桂亭,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大碾屯村村民委员会。

保证人邓星红、史芳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桂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大碾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邓星红、史芳民自愿为被执行人下欠的工程款35193.3元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偿还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邓星红、史芳民在保证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邓星红、史芳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申桂亭清偿债务35193.3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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