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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2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1008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2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某银行存款30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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