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27-2号 申请人魏俊海,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56号院25号楼39号。 被执行人杨公举,男,1965年2月1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老安林路26号院10号楼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俊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公举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公举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