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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芦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3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芦某,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殷民初字第415号民事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3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芦某,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殷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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