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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申请执行郭磊磊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郭磊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郭磊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郭磊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郭磊磊、董敏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磊磊名下有朗逸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郭磊磊名下朗逸牌轿车一辆(豫EK8982)。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