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郭磊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郭磊磊、董敏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磊磊名下有朗逸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郭磊磊名下朗逸牌轿车一辆(豫EK8982)。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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