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67号 申请执行人蔡玉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2万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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