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0-3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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