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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芹申请执行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0-3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0-3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