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4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岳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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