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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4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4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岳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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