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旗诉被告关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刘旗,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关炳春,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系原告丈夫),男。 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刘旗,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关炳春,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系原告丈夫),男。
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旗诉被告关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旗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旗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付保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