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69号 原告刘旗,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关炳春,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系原告丈夫),男。 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旗诉被告关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旗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旗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