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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1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2月6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1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2月6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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