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1704号 原告朱家宽,男,汉族,1955年9月7日生。 被告王闯志,男,汉族,1946年2月27日生。 被告王雪霞,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系王闯志之女。 被告欧阳宁博,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系王雪霞丈夫。 原告朱家宽诉被告王闯志、王雪霞、欧阳宁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家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家宽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审 判 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