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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宽与王闯志、王雪霞、欧阳宁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1704号 原告朱家宽,男,汉族,1955年9月7日生。 被告王闯志,男,汉族,1946年2月27日生。 被告王雪霞,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系王闯志之女。 被告欧阳宁博,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1704号

原告朱家宽,男,汉族,1955年9月7日生。

被告王闯志,男,汉族,1946年2月27日生。

被告王雪霞,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系王闯志之女。

被告欧阳宁博,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系王雪霞丈夫。

原告朱家宽诉被告王闯志、王雪霞、欧阳宁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家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家宽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审 判 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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