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73号 原告王毛,男,汉族,1941年7月5日生。 被告袁国仁,男,汉族,1964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朝锋,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毛诉被告袁国仁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毛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国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国仁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毛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袁国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毛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现伟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