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971号 原告张小变,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国民,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洪鹏飞,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小变诉被告魏国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小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