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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铎与范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22号 原告王振铎,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范淼,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振铎诉被告范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铎于2014年11月28日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22号
原告王振铎,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范淼,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振铎诉被告范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铎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铎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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