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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苟信与魏俊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45号 原告陈苟信,男,出生于1953年6月16日,汉族。 被告魏俊章,男,出生于1966年9月25日,汉族。 原告陈苟信诉被告魏俊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45号
原告陈苟信,男,出生于1953年6月16日,汉族。
被告魏俊章,男,出生于1966年9月25日,汉族。
原告陈苟信诉被告魏俊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苟信、被告魏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在荥阳市贾峪镇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干活。2013年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款9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有结算手续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9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99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当时写条时是原告口述让被告写的,没有真凭实据,双方根本没有进行决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可该条是被告出具的,但认为没有决算手续,不能作为正式决算凭证。
本案经审理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被告在荥阳市贾峪镇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干活。2013年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结算手续,其内容为:“2013年2月16号核对结算,共取现金99000元,其中陈东升工地浇鄂破硐取款45000元,结算按1200方,款120000元,下欠75000元,楚现民工地石方1567方,计款7.8万元,取款54000元,下欠2.4万元,累计下欠9.9万元,累计玖万玖仟元整,魏俊章”。出具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9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款手续,且庭审中被告对其出具的手续予以确认,其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条没有经过决算,不能作为正式决算凭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俊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苟信欠款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魏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