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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密市供电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北密新路18号。 被告新密市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北密新路18号。

被告新密市金丰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东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农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二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密市供电公司、被告新密市金丰园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