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北密新路18号。 被告新密市金丰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东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农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二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密市供电公司、被告新密市金丰园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