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86号 原告张风涛(又名张红涛),男,出生于1976年6月16日。 被告张海军(又名张军),男,出生于1962年7月29日。 被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密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屈保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风涛诉被告张海军、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鑫公司偿还原告张风涛托辊款1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驳回原告张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金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风涛款120000元,驳回原告张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郑民三终字第1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再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风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