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扈培英,女,出生于1950年10月29日。 委托代理人田恩琪,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男,出生于1978年4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培英诉被告刘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培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