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吴麦会,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6日。 被告吴万春,男,汉族,50岁。 被告丁书勤,男,汉族,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麦会诉被告吴万春、丁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麦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