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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麦会与吴万春、丁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吴麦会,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6日。 被告吴万春,男,汉族,50岁。 被告丁书勤,男,汉族,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麦会诉被告吴万春、丁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吴麦会,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6日。
被告吴万春,男,汉族,50岁。
被告丁书勤,男,汉族,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麦会诉被告吴万春、丁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麦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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