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22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6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