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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22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6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22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6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怀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