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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 被告冉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
被告冉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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