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82号 原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60年2月2日。 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58年5月2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