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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11号 原告路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6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路国和,新密市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5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11号
原告路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6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路国和,新密市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5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