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11号 原告路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6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路国和,新密市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5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