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郭伟鹏,男,出生于1984年3月5日。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张玉,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青远,男,出生于1987年8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鹏诉被告赵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伟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