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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鹏诉赵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郭伟鹏,男,出生于1984年3月5日。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张玉,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青远,男,出生于1987年8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鹏诉被告赵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郭伟鹏,男,出生于1984年3月5日。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张玉,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青远,男,出生于1987年8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鹏诉被告赵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伟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