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郭玉玲,女,出生于1962年4月17日。 被告徐群,男,出生于1955年3月8日。 被告郑州市纯杰工业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3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帮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玲诉被告徐群、郑州市纯杰工业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玉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为109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