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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玲诉徐群、郑州市纯杰工业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郭玉玲,女,出生于1962年4月17日。 被告徐群,男,出生于1955年3月8日。 被告郑州市纯杰工业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3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帮俊,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郭玉玲,女,出生于1962年4月17日。
被告徐群,男,出生于1955年3月8日。
被告郑州市纯杰工业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3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帮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玲诉被告徐群、郑州市纯杰工业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玉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为109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