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陈文化(曾用名陈文华),女,出生于1966年9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钱盈州,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金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下庄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化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金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