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36号 原告陈瑞丙,男,出生于1971年1月1日。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天下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丙诉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会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