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04号 原告郑玉娇,女,出生于1963年2月6日。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男,出生于1959年2月22日。 被告徐鹏一,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娇诉被告徐鹏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