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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玉凤与被告赵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59号 原告郑玉凤,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果,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涛、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59号
原告郑玉凤,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果,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涛、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凤与被告赵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凤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六十元,由原告郑玉凤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慧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