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08号 原告李占国,男,出生于1969年10月4日。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治,男,出生于1953年2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国诉被告王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会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