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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战与李伟冰、李书现、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李清战,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日。 被告李伟冰,男,汉族,约25岁。 被告李书现,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 被告李晓东,男,汉族,约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战诉被告李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李清战,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日。
被告李伟冰,男,汉族,约25岁。
被告李书现,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
被告李晓东,男,汉族,约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战诉被告李伟冰、李书现、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后为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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