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李清战,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日。 被告李伟冰,男,汉族,约25岁。 被告李书现,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 被告李晓东,男,汉族,约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战诉被告李伟冰、李书现、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后为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