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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18日。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18日。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