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2月18日。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