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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东与冯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徐晓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淦,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东诉被告冯淦民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徐晓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淦,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东诉被告冯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东于2014年4月1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晓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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