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二锋与杨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37号 原告徐二锋,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15日。 被告杨威,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6日。 原告徐二锋诉被告杨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37号
原告徐二锋,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15日。
被告杨威,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6日。
原告徐二锋诉被告杨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二锋的起诉。
原告所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