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37号 原告徐二锋,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15日。 被告杨威,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6日。 原告徐二锋诉被告杨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二锋的起诉。 原告所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