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87号 原告张雅惠,男,出生于1988年3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恩慧,女,出生于1989年7月19日。系原告妻子。 被告郭荟彩,曾用名郭瑞娟,女,生于1989年10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惠诉被告郭荟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雅惠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雅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