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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银辉、吕晓磊、虎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亮,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王银辉,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晓磊,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丰亮,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王银辉,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晓磊,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虎亚伟,男,19852年8月13日出生,回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银辉、吕晓磊、虎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专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松波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遂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