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82号 原告汪中江,男,出生于1961年8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廷珍,男,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中江诉被告谷廷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中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中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中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中江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