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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中江与谷廷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82号 原告汪中江,男,出生于1961年8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廷珍,男,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中江诉被告谷廷珍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82号
原告汪中江,男,出生于1961年8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廷珍,男,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中江诉被告谷廷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中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中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中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中江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