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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丽与申琰阳、朱晓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2号 原告朱晓丽,女,出生于1983年10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琰阳,男,出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 被告朱晓令,女,出生于198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2号
原告朱晓丽,女,出生于1983年10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琰阳,男,出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
被告朱晓令,女,出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丽诉被告申琰阳、朱晓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丽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晓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朱晓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