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2号 原告朱晓丽,女,出生于1983年10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琰阳,男,出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 被告朱晓令,女,出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丽诉被告申琰阳、朱晓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丽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晓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朱晓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