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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凌威、贾凌燕与王建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68号 原告贾凌威,男,出生于1995年9月13日,汉族。 原告贾凌燕,女,出生于1993年3月15日,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廷选,男,出生于1950年8月8日,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东大街58号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68号
原告贾凌威,男,出生于1995年9月13日,汉族。
原告贾凌燕,女,出生于1993年3月15日,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廷选,男,出生于1950年8月8日,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东大街58号院1号楼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5008086013。系二原告祖父。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红,女,出生于1970年2月9日,汉族。
原告贾凌威、贾凌燕诉被告王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此案,审理后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建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贾凌威、贾凌燕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凌威、贾凌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凌威、贾凌燕撤诉。
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为1188元,由原告贾凌威、贾凌燕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