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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与张福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43号 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詹荣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定星,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德,男,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43号
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詹荣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定星,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德,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8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诉被告张福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福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张福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湖里花岗岩制品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责任编辑:海舟